《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传递的五大利好
2021-07-11 13:08:38 浏览:1049次
2016年底,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到《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2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以分类管理、规范促进、内涵发展为主要特征的新纪元。近年来,在地方落实改革、推进民办教育新发展的过程中发现仍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部门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如“公参民”问题、集团化办学问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行营利之实的问题等。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实践中的焦点、难点、重点问题给予积极回应,充分重视了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迈进过程中的重要的生力军——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必需作用,对举办者、教师、学生等社会各方利益诉求给予充分关注,消除误解、澄清疑惑、填补空白,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兴办高质量民办教育并使其健康发展。我们认为此次修订传递了五大利好: 一是有利于举办者安心办学。《条例》修订标志着民办教育顶层法律设计已经完成,为举办者“为谁办学、能办什么学、怎样办学”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有利于优化教育营商环境。举办者办学初心更加坚定,民办教育也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举办者办学方向更加明确,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鼓励各类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完善终身学习体系贡献力量;举办者融资办学得到保障。民办学校资金来源主要依赖学费滚动发展,但受制于法律禁令,无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办学,使优质资金难以进入教育领域,一些民办学校只能绕道境外上市解决内生资金瓶颈问题。本次修改打破了举办者的融资禁区,不仅是对金融领域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有效回应,更是吸引境外VIE回归、鼓励金融创新助力民办教育做强做优的有力之举。举办者公平竞争成为可能。禁止公办学校办营利学校、限制“公参民”,规范集团化办学,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提供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扫除垄断障碍,能够激发举办者挖掘自身优势办出特色,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举办者办学中的诸多障碍得到破除。通过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简称的规定,解决了举办者担心学校名称以及学历学位证书中的“公司”字眼影响招生的疑虑;通过办学许可证自动延期的规定,解决了举办者担心换证不确定性影响长期稳定办学的隐忧;通过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举办者变更等问题规定,为举办者办学划定红线,明确依法依规办学预期。 二是有利于教师安心教学。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教师来源,一直以来,受制于“教师资格”门槛限制,特色型、专业型专家不符合民办学校教师资质要求。本次修订,将民办学校教师门槛由教师资格扩展至其他专业资格资质,并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允许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这为各个领域专家人才、工程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担任民办学校专、兼职教师打开通道,有利于民办学校立足自身特色广纳贤才;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保障。随着事业单位社保改革的实行,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保待遇差距逐渐缩小,民办学校教师最关注的问题由“身份”转向“待遇”。本次修订,进一步夯实教师保障,一方面从学校角度,在现有法律和政策基础上强调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的责任,并要求建立教师保障专项资金,另一方面从政府角度,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进一步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教师平等对待。 三是有利于学生放心上学。在入学方面,破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学门槛,在同级同类学校中公民办同期招生,让同地区孩子平等享受公民办学校入学权利,得到公平招生录取,避免民办学校“提前招生”“掐尖招生”、“内部招生”。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在待遇和资助方面,政府应当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资助、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予以保障。 四是有利于政府用心促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现有法律的修订和国家以及地方文件的出台从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等方面对政府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定。此次修订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加大扶持力度,体现促进健康发展的决心。在价值导向上,明确扶优扶特扶需,非营利优先的基本原则;在扶持方式上,多部门多渠道多方式协同发力,在生均经费补贴、闲置国有资产使用、税费优惠、土地租让、金融创新、购买服务等多方面给予实质性支持;在扶持内容上,事中扶持与事后保障兼而有之,在传统扶持内容中强化风险处理,鼓励政府发动社会力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鼓励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建立多层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保护相关主体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有利于社会关心督学。此次修订,诸多条文提及信息公示与披露制度、信用监管制度,这是民办教育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由政府管理向社会监督的重大变革,也是“放管服”改革在教育领域的有益尝试,更是推进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交给社会监督评价,既能够有效弥补当前传统教育监管覆盖面与执法力度问题,又能够通过社会公开监督与用脚投票倒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提出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制度,实施条例的修订将信息公示的内容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具体化,包括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资产负债、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学校章程内容及修订、关联交易情况等等。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从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开始向各领域各重点人群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体系建设将成为教育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与亮点。(执笔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 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 曲一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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